上海大学法学院;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也一直是各国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如何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域外国家(地区)有许多先进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针对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实行特殊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国家救助和社会援助四个方面。立法保护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和保护,司法保护包括隐私权保护、损害赔偿权保障、获得法律援助权、强制报告与立案、"一站式"侦查取证和知情权保障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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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特别说明,本成果中使用的“儿童”即指“未成年人”。
(1)国家亲权原则,即国家亲权理论,被称为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它强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作为少年司法最重要理念之一的国家亲权理论,源自于拉丁语的“Parens Patriae”一词,其字面含义为国家家长,深层意蕴则是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的君主或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理论有三条基本原理:1)儿童期是一段具有依赖性、充满危险的时期,其间,监管是生存的基本需要;2)家庭在儿童监管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是国家在儿童教育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并且当家庭不能提供充足的养育、道德训导或监管的任何时候,国家应当进行强有力的干预;3)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政府官员有权决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根据该理论,未成年人的保护理所当然地部分分担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国家天然地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义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又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基于儿童身心未成熟而尚不足以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为了儿童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均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依托,切实向其提供福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此后,该原则在诸多国际公约中出现并逐步被确定为保护儿童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更是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予以确认。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虽然公约仅规定了处理儿童事务时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并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随后便成为国际上儿童立法与处理儿童事务的原则性规定,继而被各国视为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
(1)参见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和《“女童保护”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女童保护基金,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行业报告-快照。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5日。本文有关图表主要根据2016年数据制作。
(2)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1)参见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何挺、林加红:《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的三维构建---以美国经验为借鉴》,《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2)See llene Seidman&Susan Vickers:The Second Wave:An Agenda for the Next Thirty Years of Rape Law Reform,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XXXVIII:467,471.
(3)U.S.code§3509.
(4)See Alaska:Alaska Stat.§12.61.140,California:Cal.Penal code§293.5,Florida:Fla.Stat.§92.56,Massachusetts:M.G.L.c.265§24C.
(1)U.S.code§3509.
(2)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sec.621
(3)42 U.S.C.A.§5771,5773.
(4)42 U.S.C.A.§10601.
(1)参见:《韩国电子脚环遏制犯罪显成效》,《人民日报》2016年7月7日。《韩国〈电子脚环法〉》:大大降低性犯罪复发率,中国搜索,http://hn.chinaso.com/health/detail/20160708/1000200032826641467963402734479106_1.html2016-07-08.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5日。
(1)Aan Wolbert Burgess and Lytle Holmstrom,“Rape Trauma Syndrome”,131 American Psychiatry Journal(1974),p.982.
(1)关于刑罚执行环节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参见兰跃军:《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兼论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学术探索》2016年第1期。
(1)Adam Walsh,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sec.153.
(2)See Jetta Bernier,State and Federal Legislative Efforts to prevent child sexual abuse:A State Report,August 2015,p.31.
(1)参见:《期待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司法创新实践在各地铺开》,《中国妇女报》2017年9月6日。《民办中学教师猥亵女生上海启动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新浪网2017年8月26日。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5日。
(1)参见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关于慈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研讨,参见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研讨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1)“儿童福利主任”是帮助弱势儿童的一种创新方式,即通过借鉴早年为农村医疗保健做出贡献的“赤脚医生”这一理念,在村中设儿童福利主任,为贫困和边远地区的儿童提供经济高效的社会服务。参见《“儿童福利主任”---帮助弱势儿童的创新方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网站2014年5月6日。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5日。
(1)参见黄琪:《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研究》,《政法学刊》2017年第4期。《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1条a规定,对不满16岁的证人只能由审判长进行询问,但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陪审员可以请求审判长增加询问的问题。《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98条第4项规定:“询问未成年人由庭长根据当事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在询问中,庭长可以借助未成年人的家属或者少年心理学专家的帮助。”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第29条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允许采取的特殊措施包括通过中间人(intermediary)来质问证人。但中间人不是专家,他们的专业背景广泛,包括语言学、语言治疗、心理学、心理治疗、老师、社工等。法官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选择不同专长的中间人来进行沟通,中间人本身要求具有独立性,仅对法庭负责,并不对证人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中间人是在法庭上发挥协助双方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功能。
(2)关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参见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45-379页。
(1)关于女性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预防,参见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92-518页。
(2)“亲职教育”的概念来自德国,意思是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作为一项专业要求极高的职业来看待。一般的亲职教育针对未婚青年与已为人父母,为他们提供子女成长、适应与发展有关的知识,增强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使之成为有效能父母。
(1)See Douglas E.Beloof,Paul G.Cassell,The Victim’s Right to Attend the Trial:The Reasecndant National Consensus,9 Lewis&Clark L.Rev,2005.20世纪末,日本学校内性虐待事件频繁被曝光,这引起了公众对学校安全的质疑。对此,东京、大阪等地从小学阶段开始,专门为孩子开设性教育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还通过定期向孩子发放“提醒纸条”,对未成年人进行危险防范教育。从小学低年级开始,学校和班主任会向孩子们发放“提醒纸条”,内容包括告诉孩子不要前往僻静荒凉的地方,走路时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遇到危险要立刻大声呼救和逃跑。“提醒纸条”还告诉孩子遇到紧急情况应该怎么办,如在校外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时,学生可以拉响书包上的报警器,就近警局就会收到警报。
(1)参见曹兴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制度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7期。教育宣导制度是指高中以下学校每学年应举办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教育和宣导课程。此类教育和宣导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告知学生性不得作为交易对象;认识性侵害犯罪;遭受性侵害的处境;网络安全及正确使用网络的知识;其他与性侵害有关的事项。离家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脱离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保护、心理咨询、身心关怀、社会联系以及其他必要服务,以避免离家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责任报告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发现涉及性侵害的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须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或各地方法院检察署、警察机关或人员报告。这种责任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移民管理人员、移民业务机构从业人员、户政人员、村里干事、警察、司法人员、观光业从业人员、就业服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福利或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由于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其在司法中应当有特殊保护制度。性侵害的受害人在侦查或审理中受询(讯)问或诘问时,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配偶、家长、家属、医师、心理师、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人员等应当在场陪同并陈述意见。在侦查及审理中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注意保障其人身安全,提供能够确保其安全的环境与措施,此即司法保护制度。一般情况下,证据须经法庭质证始得采信,但台湾地区性剥削条例考虑到性侵害受害人的特殊性,规定在“因身心创伤无法陈述”等一些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在侦查阶段所进行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可信且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所必须采用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此即特殊证据认定制度。同时,立法赋予网络从业单位保存证据责任,当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事业单位知悉性侵害情况时,应先移除该项信息,且保留犯罪相关资料至少90天,以保障犯罪调查所需,此即网络证据保存制度。此外,对于性侵害受害人,应当匿名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受害人姓名及其他能够识别身份的信息,此即匿名保护制度。
(1)U.S.Code§3509.
(2)See Alaska:FAlaskaF Stat.F§F 12.61.140,California:FCal.FPenal FcodeF§F2935,Florida:FFla.F Sta.F§F 92.56,Massa-FF chusetts:FM.FG.FL.Fc.F 265 F§F 24C.F F.
(1)关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内涵与外延,参见康相鹏、孙建保:《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之界定》,《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1)日本实证调查结果显示,65%的性犯罪被害人有羞愧感,70%的性犯罪被害人会不自觉地想起被害事件的经过,60%以上的性犯罪被害人希望能避开想起被害事件的事物、场所,更有高达75%的性犯罪被害人害怕再看到犯罪人。参见[日]内山絢子:《性犯罪被害の実態(1)――性犯罪被害調査をもとにして》,《警察学论集[警察大学校]》第53卷第3号,2000年3月,第153页和第95-96页。
(1)See Jane Morgan,Frans Willem Winkel and Katherines.Williams,Protection of and Compensation for Victim of Crime,Phil Fennell et al eds.,Clarendon Press-Oxford,1995,pp.303-307.
(2)这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2014年9月18日在山东临沂参加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介绍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运作时发言提到的。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No.176(04):119-183.
基金信息: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研究课题“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课题编号:〔CLS(2016)D114〕]